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5289号
原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74066466。
法定代表人:郑艳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豫,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军,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路,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颖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占营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