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2民初6063号
原告: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倪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艳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宁三联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芳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