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1民初115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都世贸中心B座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740664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对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