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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50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民,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74066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