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50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民,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74066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