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925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身份证号码:41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通泰路交叉口商都世贸中心B座27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737406646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5楼501、6-8楼以及1001、1808、23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