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与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627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