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3590号
原告: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浙江省地勘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