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配偶),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5837X。
法定代表人:周文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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