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04762-3号
解除申请人: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金色比利华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彭振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玮琦,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东路1号三鼎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何美艳。
本院在审理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冻结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的房产。现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的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