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1774号
原告:佛山市格式化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洲夏东涌口村工业区聚元北路北区办公楼一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9370006。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信成,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8669R。
法定代表人:刘冰。
被告:广州美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11层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0778XM。
法定代表人:苏载生。
原告佛山市格式化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美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格式化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美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86.85元,由原告佛山市格式化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