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05民初4925号
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心汇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盛路12号32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心汇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广州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服务合同书》(下称:《创意策划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合作项目提供概念性创意策划方案,合作项目服务费六十万元,分三个阶段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预付款二十四万元,作为第一笔服务费,原告在收到第一笔服务费后开始工作;原告向被告提交《概念性创意策划初期方案》并经被告确认通过之日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服务费,即本合同策划进度款,费用二十四万元。双方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承诺会按约付款,并让原告先进行工作。原告于2022年10月2日前往合作项目视察,于2022年10月5日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工作文件,被告于2022年10月8日将相应的工作文件交付被告,原告遂开始进行相应创意策划服务,期间被告一直承诺会付款。2022年11月1日,被告称因账户原因未能转账成功,待账户恢复正常后再付款。直至原告第二阶段的工作也实际性完成,被告依然未能付款。因原告已实际开展工作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是**,并非原告。2022年被告在取得涉案项目运营资格后,因缺乏资金及管理团队。经**介绍,**承诺为被告提供2000万元的融资。于是,2022年10月1日在**的安排下,原、被告签订了《创意策划合同书》;同日,**与被告签订《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2022年11月14日,**表示要拿涉案项目的策划方案融资,并表示《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是《创意策划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履行策划设计等合同义务的是**,收取服务费的也是**,**才是涉案合同的真实主体。第二,原告没有交付工作成果,服务不应得到支持。合同履行及争议发生开始期间,原告仅在2022年10月2日曾经考察现场一次,合作前曾经听取过被告对涉案项目的介绍,以及对涉案项目的理解各一次。这只是预备履约行为,并非正常的履行合同,并无对应的合同价款。2022年11月14日,**等人在会议上表示,从合作以来,都未讨论过涉案项目策划设计的内容,并强调要等被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才开始去沟通方案,说明此前原告并未真正开始策划相关工作。此次会议后双方再无沟通。直到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在开庭前,原告从未与被告沟通过涉案项目的方案和内容,也未提交过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第三,我方并未违约,是合法行使抗辩权。第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毫无依据。退一步而言,如认为被告违约,原告的损失仅仅是利息的损失,违约金过高,要求进行调整。律师费亦过高,要求进行调整。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创意策划合同书》,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广州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服务提供文化旅游概念性创意策划方案相关事宜。乙方开展具体策划工作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念性创意策划初期方案。初期方案由开发策略谋划、内容产品策划和运营模式建议等三个工作阶段组成。第二部分概念性创意策划终稿方案。工作内容是根据甲方意见修改形成终稿。所有设计成果的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确认回复的文件为准。服务费总计600000元,分三个阶段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费用240000元作为第一笔服务费,乙方收到第一笔服务后开始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交《概念性创意策划初期方案》并经甲方确认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服务费,即本合同策划进度款24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概念性创意策划终期方案》,并经甲方认可确认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第三笔服务费,即合同策划尾款120000元。合同备注:乙方在提交阶段性策划成果文本的同时将递交《付款申请函》,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及时回复函件或未提出任何书面意见反馈的,则应视为甲方确认通过,甲方应及时付款且乙方保留延期后续工作或拒绝提交相应成果资料的权利。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到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为止,且交付相应策划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如甲方无任何正当理由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尚未开始策划工作的,则乙方将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第一笔服务费。如甲方无任何正当理由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且乙方已开始策划工作的,则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应按合同服务费用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产生的损失,甲方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约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工作,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逾期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该合同总服务费30%的违约金,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延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按本条款约定承担任何责任。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本协议,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届满内仍未履行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上述情况下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等。合同约定甲方联络人:**,乙方联络人:**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向其支付第一笔服务费。2022年11月1日、11月4日被告曾经多次尝试向原告付款,但均未成功。
2022年11月24日,原告与广东德徕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纠纷,律师费为22000元。
2022年11月28日,原告制作了《解除合同告知函》,主要内容为“致海心汇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你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司给付第一笔服务费,但贵司一直向我***相应款项已经在安排并会解决好问题支付我司。于是我司应贵司要求已经开始策划工作,履行了部分合同,但贵司逾期付款已经超过了三十日,直至今日仍未向我司付款,基于以上原因,我司正式通知贵司解除贵司于2022年10月1日与我司签订的《广州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服务合同书》,同时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等等”。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寄送上述《解除合同告知函》,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3年5月26日被签收。
诉讼中,原告还提交了题为《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设计》的设计方案,以证实其工作已经进展到合同约定的内容产品策划阶段,并表示该设计稿完成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第一,原告曾在2022年11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不再履约,继而又在2022年12月30日制作设计方案不合常理。第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从未提及上述方案的存在,也未就上述方案与被告进行沟通交流。直至开庭当日才提交该证据,被告有理由相信该份证据是为了本次诉讼而另行制作的。第三,该设计方案的内容亦与涉案项目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被告主要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协助海心汇项目进行工程设计、融资与营销等等;2、案外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约定**入股被告的事宜等等。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证据1中《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主体、内容与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内容均不一致,原告并未与被告就《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证据2中的协议是被告的内部协议,与原告无关。
庭审中,原告同意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创意策划合同书》,解除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即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之日。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确认签订合同后,原告曾前往涉案项目地进行考察,听取被告对涉案项目的介绍及对项目的理解各一次。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制作的《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设计》方案并未交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关于主体的问题。被告主张涉案《创意策划合同书》是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一部分,本案的原告应为**而非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案的《创意策划合同书》的签署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主体是被告和案外人**,上述两份合同无论从签署主体、内容及目的均不一致。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创意策划合同书》约定向其支付服务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而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创意策划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被告在2022年5月23日庭审中均向本院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创意策划合同书》,而原告所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在2023年5月26日才被被告签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此前曾向被告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创意策划合同书》于2023年5月23日解除。
关于支付服务费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已完成《创意策划合同书》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服务费240000元。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服务费。首先,虽然原告提交了题为《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设计》的设计方案证明其工作已进展到内容产品策划阶段,但原告并未将上述方案交付给被告。其次,涉案合同是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概念创意策划服务,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方案是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和交流的情况下制作的。故原告以其单方制作的概念创意策划设计方案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服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创意策划合同书》约定,被告需要在合同生效之日5个工作日内(2022年10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240000元,作为第一笔服务费。鉴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服务费,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向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创意策划合同书》并确定原告在收到第一笔服务费后开始工作,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原告有权暂停服务直到被告支付相应服务费为止。被告于2022年11月28日制作了《解除合同告知函》,已有与被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未能有效送达给被告。在上述期间,原、被告均未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原告所付出的成本和遭受的损失亦是有限的。最后,在被告出现违约情形时,原告反而继续制作《海心沙都市娱乐概念创意策划设计》方案,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现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80000元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暂停服务工作。逾期超过三十天,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原告已于2022年11月28日制作《解除合同告知函》,故违约金据此予以酌定。同时,综合考虑原告履行涉案合同的实际情况、违约责任的约定,本院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
关于律师费问题。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该律师费是依据原告起诉标的所收取。鉴于本院已经认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遭受的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心汇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30元,由原告负担7571元,被告负担359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1928.6元、被告负担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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