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454号 原告***,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益民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