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454号
原告***,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益民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