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3号)<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的文件规定,依法向原告补发退休补贴共计27631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196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月退休,36年工龄,退休时职务:高工。本人退休后,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3号)<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本人应享有相关补贴,但被告迟延不发,目前应补发本人退休补贴共计276310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者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