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104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4)外民二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497.00元及利息、迟延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且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标的本息合计47100.00元(含执行费597.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案款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