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董林滨,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9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抵账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错误。本案新颖公司从2012年起至2017年拖欠其工程款124万元,其多次讨要未果。2017年新颖公司提出用一套房作价172万元抵偿上述欠款,如不同意则别无他钱,其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签了《抵账协议》。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其受胁迫的时间自2019年4月30日新颖公司起诉时开始,此时应是撤销权行使的开始,因此,其撤销权没有超过时限规定。另外,本案一审中,其一开始主张“合同无效”,后又主张“撤销合同”,因撤销合同有时限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无此限制,对此差别,原审法官没有释明。本案新颖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没有提交合法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程序要求。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新颖公司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协议约定支付的15万元,办理了抵账房屋的过户手续,**主张该协议非其自愿,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签,但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2017年12月28日,案外人黑龙江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开具了抵账房屋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80,680.00元,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本人。自2017年12月28日开始,**知道了房屋的实际价值,如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从该日期起算,其主张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从2019年4月30日开始,于法无据。对**所提其他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对本案**申请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虎军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鑫
书记员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