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恢1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有银行存款14000.00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未满足标的;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颖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