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石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锦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石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0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锦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朗石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锦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锦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石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宏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一是锦宏公司为朗石公司代理申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工作,承载了锦宏公司的劳动成果,二审判决要求锦宏公司退还全部软件登记费,违背公平原则。二是原审法院未查明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即锦宏该公司隐瞒实情,明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达到持续盈利的标准而与朗石公司签订合同。三是二审判决认定锦宏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缺乏依据。四是二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时间有失公允,应当自朗石公司主张之日起算为妥。综上,锦宏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锦宏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锦宏公司是否应当向朗石公司返还全部软件登记费并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首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锦宏公司与朗石公司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协议的约定,若申报未能通过,锦宏公司应当返还全部计算机软件登记费和高新认定申报的前期预付款,共计39700元。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锦宏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申报,且并不存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锦宏公司不予退款的情形,故依据双方约定,锦宏公司应当返还上述费用。锦宏公司主张涉案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费是锦宏公司相对独立的工作成果,依据公平原则应不予退还,但是由于双方在委托协议中对此已明确约定,故二审判决支持朗石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其次,关于锦宏公司应当承担的资金占用损失问题,二审判决锦宏公司承担自收到各笔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损失,并无不当。锦宏公司主张起算时间应为朗石公司主张之日,缺乏依据。综上,锦宏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锦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锦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