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3517号
原告:***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尼山瑞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815019107(1/1)。
法定代表人:赵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金,公司业务员。
被告:深圳市朗石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广兰道**顺仓物流中心**深装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9389P。
法定代表人:胡北南。
原告***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石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启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