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655号
原告:陕西晨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00。
法定代表人:孟亚亮。
被告:陕西华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28。
法定代表人:樊林。
被告:***,男,汉族,1974年09月21日生,住河南省西峡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晨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晨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晨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晨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晨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云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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