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35848号
原告:***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樊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飞天创客空间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齐海兵。
被告:陕西西工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符新伟。
原告***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飞天创客空间孵化器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陕西西工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计8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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