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927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陕西华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10708室。
法定代表人:樊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安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