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2124号
原告:四川清秀远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人代表人:***。
被告:西安大明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02、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华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清秀远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明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创装饰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言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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