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28民初36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钗,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审理***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