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康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华,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迳美村紫金山。
法定代表人:郑明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招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铜矿沟。
负责人:田小刚,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辰,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华因与上诉人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6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因2013年至2016年四年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其中案涉2015年运输合同的一方主体系康华、石淑娟,一审法院未依据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石淑娟作为案涉当事人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原审判决对当事人诉争的运费及燃油费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6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康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98.99元、上诉人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56.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旭东
审判员  索晓春
审判员  郭国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