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诉福建新华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锦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树玲,女,该公司职员,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旧县。
法定代表人郑明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3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59元,由原告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开榕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