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6民初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果洛州大武镇德尔尼矿区。 主要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成,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迳美村紫金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祎成,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代理人当庭再次提出反诉,本院当庭口头告知二被告的代理人提交反诉状及交纳诉讼费用,并在2018年11月22日依法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电话通知代理人及时提交反诉状。但二被告及代理人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蒋 晓 兴 审判员 ***玛 审判员 何 艳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毛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