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4085号
申请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32672W(2-1)
法定代表人: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191Q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
被告:天津市儿童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272F
法定代表人:刘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天津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42948.8元的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42948.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