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7875号
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西杜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杜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媚,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