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新博园8-3204。
法定代表人:李淑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付彦彦
书记员周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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