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立,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儿童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刘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勇,男,该医院职工。
上诉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科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薛 晨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