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

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抚顺支路****-13及**-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587159。
法定代表人:崔超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栋,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庆友,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1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群生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