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庆友,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1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群生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