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即民初字第1813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005150011)。
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德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金修
人民陪审员 江婷婷
人民陪审员 于紫檬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