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卓锋。
原告***诉被告***、万洪伟、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王维海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应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重新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孔繁军
人民陪审员 于敬乐
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