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兼与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提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鸣,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兼。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荷花湾畔。
法定代表人:王义锡,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兼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
审判员 邓卫国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