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澎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3018号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涛,男。
被告: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微。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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