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2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恒意城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称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于2022年9月13日、14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文件资料370页。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愿意积极协助申请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内查阅西安恒意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13日(公司成立之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并就此致函申请执行人到指定场所查阅,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查阅了上述资料半日,因判决中规定查阅时间总计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故被执行人仍需协助提供供申请执行人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综上所述,在本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义务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查阅上述资料,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3执12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