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财保1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
法定代表人:任东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与奉公路交叉口 。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陕01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宣城鳌峰路支行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宣城鳌峰路支行 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 虹
二O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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