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阎家镇。
委托代理人***,女,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珠江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哈尔滨珠江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珠江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珠江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12414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76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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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