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0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忆京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035号112-6室。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慧斌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35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6960.08元、利息301584.6元(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30055元、执行费31369元,以上共计3259968.6元。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9968.6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执行员 孔春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