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97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47,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仲裁费人民币37,777元。该裁决生效后,因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故权利人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多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47,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仲裁费人民币37,777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252.77元。因被执行人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97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6,529.7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美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胡晓东
 审  判  员朱  伟
 审  判  员张常青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孙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