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宇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91号
原告:泰兴市宇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新街镇谢荡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东,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
法定代表人:吕玉贵。
原告泰兴市宇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泰兴市宇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宇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宇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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