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49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被执行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嘉朱公路1758号Y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2)办字第702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2)办字第7022号裁决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41967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2)办字第7022号裁决书,已经依法提起诉讼,故浦劳人仲(2022)办字第7022号裁决书没有生效。当事人依据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