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1565号
原告:武汉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武汉吉人工业园11栋1楼9--10档(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1758号Y区。
原告武汉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武汉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35元(包括工程余款213084.57元、工程量增加款项83250.7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被告就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的装饰装修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如期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被告单方变更设计图纸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已经被告确认,现工程早已被第三方使用,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及增加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应当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或者协商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涉案合同明确工程地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路××路××,该工程地址管辖法院为洪山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