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1758号Y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吉人工业园11栋1楼9-10档(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