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1758号Y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吉人工业园11栋1楼9-10档(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燎燃顺景不锈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书 记 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