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404号
原告:上海穗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朱公路1758号Y区。
原告上海穗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穗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穗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穗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