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勤绽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723号 原告: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仓万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绽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29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勤绽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勤绽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勤绽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