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214号
申请人:**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86弄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层。
法定代表人:仓万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678,000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展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