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广兴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18-2号

原告深圳市中广兴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一楼403、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2505-25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中广兴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广兴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减半收取后人民币55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98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