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7996号之二
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奋进,男。
被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2元,已减半收取计7,266元,由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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