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7996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妙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奋进,男。
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2019年8月1日,被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